48 离婚后,一方拒不给付抚养费怎么办?

时间:2010-12-10 13:04:21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48  离婚后,一方拒不给付抚养费怎么办?

案例:何小娟(化名)与丈夫沈小明(化名)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女儿归何小娟抚养,由沈小明给付女儿抚养费每月200元至到18岁止。财产平均分割。每月最后一个双休日沈小明可探望女儿并且跟女儿生活两天时间。判决离婚后。沈小明不看望女儿又不给抚养费。于是,何小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适用:《婚姻法》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本案评说:婚嫁家庭关系是因血缘、姻亲而产生的,感情、亲情、恩恩怨怨、是是非非。产生纠纷后比较复杂。当事人解决不了时,便诉诸法律。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有义务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须要有一定的条件。1、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已经生效的;2、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另一方当事人无故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提出者 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3、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规定履行义务期限的最后一日期算起。超过二年的不再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利。4、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只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有关财产的内容。民事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财产和行为。因为在本案中何小娟法院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抚养费。符合生效法律文书、对方无故不履行、在法院期间内等法定条件。因此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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