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湖北一女教师不堪上司性骚扰 怒上法庭索赔1万元

时间:2009-12-04 11:35:4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湖北一女教师不堪上司性骚扰 怒上法庭索赔1万元
(2002.07.05 20:51:34)

何女士和委托代理律师商讨案情

  因为不堪上司的性骚扰行为,武汉市的一名女教师近日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1万元。这是湖北省的首例性骚扰案。

  屈辱

  考虑再三,何女士终于同意了接受采访。现年30岁的她说,从无奈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经过了很长时间的“思想斗争”:

  我1997年应聘到武汉市某学校当英语老师,与教研室副主任盛某在同一间办公室。2000年,由于评职称,相互探讨经验时,盛某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地对我说:“我们很谈得来。”在以后的日子里,他在同事面前经常开玩笑说我是他老婆。我很反感,但认为是玩笑,也不好说。

  去年,学校职工外出春游,我和一名女同事住在一个房间。晚上,盛某跑来说要和我谈工作,女同事出去后,他突然将门反锁,对我轻薄,我大声喊叫,他才罢手。

  回家后,我十分害怕,只敢对丈夫提想换工作。这以后,盛某的骚扰越来越大胆,有时当着同事的面对我动手动脚,嘴里还念念有词;“摸摸你的手好温柔,摸摸你的腰好风骚。”我非常难受,却不好得罪他。情况发展得越来越不妙,有一天,我一个人在办公室午休,突然感到腿上坐了一个人,我吓了一跳,发觉竟是盛某。我大为愤怒,他却嬉皮笑脸。

  起诉

  何女士说,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同事都以为他们关系暧昧,她却碍于面子不敢“发作”,而盛某的举止却越来越“ 过分”。

  去年底,备感身心疲惫的何女士将这一切告诉了丈夫。丈夫找盛某谈了一次,盛某写下了一份和何女士是“正常的同事关系”的保证书。对此并不满意的何女士和丈夫又于今年初向学校进行反映。

  记者了解到,校方在和双方谈话了解情况后,责成盛某在本教研室和党支部大会上作公开检查,并同意其辞去中外语言教研室副主任职务。该校今年4月8日发出的文件称:盛某“未注重对教师行为规范的约束,在与本教研室个别教师交往过程中言谈举止过于随便,由玩笑失当发展到行为举止失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在校内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何女士仍然不满意。在向律师咨询后,昨日上午,她向江汉区法院递交了诉状。

  说法

  连日来,记者就此对有关各方进行了采访。

  何女士所在学校的有关负责人说,此事只是涉及私人之间的官司,校方不便作任何评论,校方作出的处理应该是公正的。

  盛某起初在电话中同意接受采访,后来又拒绝了。他在电话中说,他已咨询过律师,随时准备应诉。他还说,他是一名共产党员,组织上对此事已经有了处理,何女士的起诉只不过是一种敲诈。

  何女士的委托代理人湖北志竞成律师事务所张绍明律师说:我们对案件是否胜诉不甚计较,甚至已做好了败诉的准备。但这对维护妇女权益和倡导法制,确是有益无害。当事人坚持要打这场官司,应该说她的丈夫和家人的支持有很大帮助。

  张绍明律师也说到了他的“棘手”之处———取证难。他说,有些过分行为发生时往往只有二人在场,调查取证较为困难,没有更多的旁证。

  “我国法律关于性骚扰问题是个空白,它是目前法律的盲区。”武汉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柳正权谈道:“性骚扰”一词20世纪90年代才进入中国,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立法,明确性骚扰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规范,但不管怎样,此案的出现,表明个人权利的觉醒和申张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

  记者还接触了多位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之间的接触与交往越来越多,“性骚扰”一词出现的频率也会越来越高。无论此案事实最后如何认定,都会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乃至完善立法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现在,我寻求法律的说法,不管胜败,都有一种轻松和解脱。”何女士如是说。

  声音

  遇到“性骚扰”是否需要诉诸法律?记者还就此采访了部分市民。受访者的意见分为截然相反的两派:多数女性认为有必要,而男性则多持相反观点。(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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