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明律师离婚法律咨询之三:离婚了,财产怎么分?

时间:2009-12-04 12:31:17    文章分类:报纸点评

离婚了,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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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网( 2004-06-08 08:27:25 ) 来源: 武汉晨报 


  离婚意味着分居,“分”孩子,分房子,分钱。其实,最难的就是“分钱”。因此,最后走向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的,最多还是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虽然,2001年出台新《婚姻法》,但在审判实践中还是遇到很多财产分割的问题难以调整。因此,今年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新增了很多调整财产分割的规定。 

  【有价证券问题】 

  ●股票等有价证券如何分割? 

  “炒股”,已经不是什么新鲜名词。武汉人炒股,也非常普遍。因此,在离婚时,很多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 

  一般,法院会让双方当事人先协商每股或每份的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对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数目,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 

  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法院会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比如,现在有些股份有限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较低价格让员工购买一定数量的职工股。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若一方不同意按购入价分割,因为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治),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 

    ●债券、基金 

  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投资合作问题】 

  ●股东夫妻 

  夫妻同在一公司,或一方是股东,或两人都是股东,要分割这部分财产,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 

  如果夫妻均是股东,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如果只有丈夫是股东,有两种办法:夫妻通过协商决定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妻子,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妻子可以成为股东;夫妻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法院将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江汉区法院周法官介绍,处理这类案件耗时、耗力,法院判决往往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 

    ●合伙人夫妻 

  夫妻在合伙企业中有投资,这怎么分割?江汉区法院周法官说,这与处理股东夫妻财产的基本原则基本相同。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单方名义投资夫妻 

  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分割相对简单。可按婚姻法解释二(18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丈夫(妻子)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经营权的丈夫(妻子)要补偿对方。双方都要企业经营权,则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双方都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清算注销该企业,有剩下的财产共同分割。 

  【公房私房问题】 

  ●婚前公房婚后私房 

  顾名思义,公房就是“公家”的房子,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夫妻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产权问题。 

  婚前承租公房,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包括部队营房)。 

   ●公房使用权归谁 

  公房使用权给男方还是给女方,法院在判决时,有几条原则。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夫妻离婚,最受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法院通常会将房子判给带孩子一方。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二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二、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这不是“女士优先”,而是实际需要。 

  通常,离婚对女性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同志大,不论是从性别差异来看,还是社会实际来看。 

  一个调查很能说明问题,目前离婚率最高集中在35岁左右阶段。众所周知,此时的男同志事业有成,易犯“错误”,此时的女人已是“明日黄花”。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残疾好理解。 

  生活困难,主要从双方收入对比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参考。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过错方”,一般指一方有婚外情、赌博等情况。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主要指: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私房 

  私房的权属问题,随购买的时间、出资的情况有区别。 

  一、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包括贷款) 

  这种情况最简单最好处理。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前提,有贷款未还清的,将未还贷部分除去。 

  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80万元,首付30万元,贷款50万元,现值100万元,未还贷款是4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00万元减去40万元等于60万元,每人可分得3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元。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二、婚前单方出资取得产权 

  婚前,一方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属于婚前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前买房拿证,婚后还贷 

  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房款(包括首付),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为夫妻共同所有。(除一方确能证实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外) 

  四、婚前买房,婚后拿证还贷 

  婚前,一方买房并支付一部分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才取得产权证。这种情况下,产权归买房一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升值部分共同所有。 

  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 

  五、离婚时还未取得产权证 

  有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但直到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 

  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不了的,法院通常不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等到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六、警惕吃“哑巴亏” 

  可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男女婚前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出于信任等原因,合同与产权证只写了男方(女方)名字。到离婚时,男方(女方)却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自己又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法院也无法维护你的权益。 

    ●父母出资房屋 

  或是独生子女,或是父母经济条件好。父母出资付首付,独生子女挣钱还房贷的现象很常见。 

  这样的情况,就看父母的“送房”行为发生在什么阶段。婚前(登记为准),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就是说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就是双方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还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非赠与,还可以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首先看另一方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会告知主张存在债权的一方,可另案起诉。 

          策划/杨忠华采写/记者朱滨实习生罗毅君本期顾问律师: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张绍明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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