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明律师离婚咨询之六:离婚协议反悔了怎么办?

时间:2009-12-04 12:59:30    文章分类:报纸点评

离婚协议反悔了怎么办? 长江日报 2004-06-24 11:37:15 .NoUser { } .Title { COLOR: #000000; FONT-FAMILY: ; BACKGROUND-COLOR: #000000; TEXT-ALIGN: left } .SubTitle { FONT-FAMILY: } .IntroTitle { FONT-FAMILY: } .SmallTitle { FONT-FAMILY: } .Author { FONT-FAMILY: } .Source { FONT-FAMILY: } .Abstract { FONT-FAMILY: }

  张女士:当初,我一时冲动签了离婚协议。事后又不想离婚,现在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请问可否反悔?如果我不同意离婚,被丈夫告到法院的话,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离婚协议,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协议,不同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协议,只有在双方选择自愿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后,才产生法律约束力。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张女士不同意离婚的话,该协议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朋友借钱今离婚如何要回借款?

  周先生:一朋友在一年前借了我5000元,还出具有借条。日前才发现朋友已于今年3月离婚,而且已经离开武汉。我找还在武汉的朋友前妻要钱,可她说钱不是她借的,要我找朋友去要。请问:如何要回这笔借款?

  律师:5000元的借款属于朋友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周先生可以将朋友夫妻一并起诉至法院,朋友不在武汉,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朋友夫妻双方对借款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在朋友没偿还能力或者找不到人情况下,由朋友前妻先行偿还。

  父母再婚财产怎么分?

  李女士:父母系再婚,双方都有儿女,请问遗产该如何分配?

  律师:对于遗产,首先要分清楚是父母婚前的财产还是再婚之后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由各自的子女进行继承。如果对方子女对老人进行了赡养的话,可以依照《继承法》分得部分财产。对于父母婚后的财产,首先要在父母之间进行一次划分,在划分之后划归于过世方一方的财产再由未过世的父亲或母亲与过世方子女共同进行继承。

  借债结婚夫妻共担

  2000年,赵先生为筹备一个风光的婚礼,借了4万元购置婚后生活的高档电器和家具。婚后不久,赵先生夫妇先后南下打工,一直分居两地。因为种种原因,欠债一直未能偿还。猴年新春,赵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妻子不堪两地分居之苦,已向法院提出了离婚。此时,债主也找上门向夫妻俩催债,决心离婚的妻子认为这是婚前个人债务,不愿承担。赵先生则认为钱花在婚后两个人身上,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律师: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虽然上述债务是赵先生以个人名义所借,却是为了婚后夫妻的共同生活之用,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但必须提供足够证据。

  不知情的赌债该不该还?

  对于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债,其配偶是否也应承担?

  王女士反映,其丈夫嗜赌,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向第三人借了2万元还赌债,一直无力偿还。丈夫已经回了老家。近来,债主上门要债,赖在家里不走,坚持夫债妻还。王女士十分苦恼,不知道丈夫一人借的债该不该由自己偿还。

  律师: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配偶能证明是其个人债务则由其一人承担。

  同时,该司法解释并没有为夫妻逃避债务提供便利。一旦确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已离婚的双方主张权利。

  离婚后,礼金要返还吗?

  礼金,中华民族几千年流传的习俗,尤其是婚姻大事,礼金必不可少,往往还是至关重要的内容。随着日子一天比一天红火,礼金越来越贵重。谈对象,能成的话,礼金自然不会“惹事”。要是不成的话,又会是一大纠纷的“祸根”。

  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礼金返还问题一直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大概处理原则为:礼金是附条件赠与。通常情况下,结婚时间短的可以“酌情”返还,结婚时间长的话,返还的可能性不大。

  最近的《婚姻法》解释对礼金返还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明确。指出了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礼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值得注意的是,后两种情况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还有这样的情况,婚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礼金,或者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的礼金,该如何看待?

  婚后,一方给另一方的财物不能称作“礼金”,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赠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不能赠与,一方父母对另一方的赠与视其意思表示,未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版撰文:朱滨 张绍明 罗毅君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绍明律师 > 张绍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