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明律师离婚咨询之十一:同居男友与他人结婚是否重婚
时间:2009-12-04 13:19:44 文章分类:报纸点评
原文见2003年08月14日《长江日报》
同居两年并生育了小孩,后因吵架分离,“丈夫”却与他人登记结婚。昨日,王女士来到桥口区司法局咨询,“丈夫”的行为是不是重婚,可否追究其重婚罪?
王女士1996年起从老家汉川来武汉打工。1997年与同在武汉打工同乡王军宝(化名)按老家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生了一女孩,去年上半年因吵架,王女士回娘家住了三个月左右。谁知,就在这期间王军宝与他人登记结婚。王女士说,准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王军宝的重婚罪,是否可以?
湖北伟辰律师事务所张绍明律师:于2001年12月27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认定为事实婚姻以1994年的2月1日为时间分割点。王女士和王军宝是在1997年的开始同居生活,不能予以认定,所以王女士不能以重婚罪追究王军宝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同居期间有身体和财产上的损伤的,可索取精神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