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好处费该不该要?

时间:2009-12-04 13:37:55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以朋友名义买地建房 过户时要万元好处费  
 --------------------------------------------------------------------------------
2004-01-09 武汉晨报  

  外地人曹先生昨日向记者咨询:当初以朋友名义在武汉买地建房,房产过户时朋友提出要1万元的“好处费”是否是敲诈?  

  好处费4000元涨到1万  

  曹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决定在东西湖买块地皮做间房子,由于非武汉户口,政策不允许。于是找到了当时正在和姐姐谈朋友的陈刚(化名),约定以陈刚的名义购买地皮,给予4000元的“好处费”。之后,购买地皮和建房都很顺利。去年上半年,当两证办理后,曹先生提出过户的要求,陈刚却“敲竹杠”,要1万元的好处费,否则不同意过户。  

  曹先生估计其中原因就是“与姐姐谈朋友没有成功”,现在和陈刚也没有什么特殊关系。“就这样平白无故地被强行多拿走6000块钱,觉得很不值。但是不过户的话,那么他就是房子的法定产权所有人,也不是长久之计。”曹先生说。  

  律师:不具备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湖北伟辰律师事务所张绍明认为,曹以他人名义买地建房的行为本身就是规避法律,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不受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双方约定实施双方产权过户,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至于“好处费”4000元涨到1万的要求,则属于合同另一方(朋友)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行为,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根据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朋友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是一般的民事关系。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绍明律师 > 张绍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