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象如何确定?

时间:2009-12-04 13:49:40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原文见《武汉晨报》2004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对象如何确定? 
 
  周先生:我是一名货车司机,前段时间受雇于某工程包工头运输泥土,在经过市区时因未作密封处理,有部分泥土遗撒路面,后被城管员发现并处以罚款。我认为我只是一个被雇佣的打工者,处罚对象应该是我的老板———包工头,请问我的观点是否正确?律师:你的观点正确。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给予制裁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可见,我国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你作为驾驶员是为包工头开车,属于职务行为,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应当由雇主承担,而包工头作为公民,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本期律师:湖北伟辰律师事务所张绍明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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