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04 13:49:40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原文见《武汉晨报》2004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对象如何确定?
周先生:我是一名货车司机,前段时间受雇于某工程包工头运输泥土,在经过市区时因未作密封处理,有部分泥土遗撒路面,后被城管员发现并处以罚款。我认为我只是一个被雇佣的打工者,处罚对象应该是我的老板———包工头,请问我的观点是否正确?律师:你的观点正确。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给予制裁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可见,我国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你作为驾驶员是为包工头开车,属于职务行为,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应当由雇主承担,而包工头作为公民,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本期律师:湖北伟辰律师事务所张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