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潜规则”

时间:2009-12-04 14:40:35  作者:张绍明  文章分类:时事评论

       此文发表于上海法制报2008年7月21日《律师沙龙》专栏

     演员上戏之前要陪导演,歌手上台之前要陪投资人。对这些“潜规则”,圈外大多数人只不过说说而已,没想到有人会利用这些“潜规则”人财两得,在骗得少女的贞操后,还胁迫百名少女去卖淫,这件事儿居然发生在伟大的首都北京。

     几个怀着“明星梦”的少女在进了“源源影视工作室”后,很快被所谓的导演、老师“洗脑”,称要想在娱乐圈发展,就得遵守娱乐圈的“潜规则”,这“潜规则”第一条就是先跟“导演”和“老师”发生性关系,且发生性关系过程还有已被洗脑少女在一旁摄像记录,调教好之后,这些少女被送到各地供有钱有势的“投资人”消费,成了影视公司的摇钱树。“一个听话的女孩,一年可为工作室带来100万元的收益”。(原文见《武汉晨报》2008年7月11日A08版《影视公司组织百名少女卖淫》)

     一夜成明星意味着一夜名利双收,这诱惑实在太大。影视圈本是炒作场,让人奇怪的事天天在发生。使这些如花少女上当受骗的,居然又是“潜规则”。

   “潜规则”之所以潜伏在地下,在于它或违背道德,或触犯法律,见不得阳光。但“潜规则”确实是人生的捷径,如果你掌握了它,就像别人爬山你坐上山“索道”,在别人累得气喘吁吁的时候,你能坐在索道车厢里惬意地透过玻璃窗看风景,岂不是美事一桩。

   “潜规则”是人生的捷径,所以很多人趋之若鹜!

    眼下,各行各业似乎都有“潜规则”,如果你不懂,你根本入不了行。

    医院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是“潜规则”;小孩上好一点学校找人“批条子”也成了“潜规则”;至于官场“送礼”、影视圈“送身体”、跑项目批土地“送房子”都经常成为百姓街谈巷议的话题。

    法律是每个社会成员应当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写在纸上的“规则”;潜规则是某个行业或某一类人私下拟定的游戏规则,是看不见的“行话”。潜规则如果只是某些人的习惯也就罢了,绝大多数潜规则之所以见不得人,是因为至少有三个毛病:一、不对等,总是求人的人向有权利、势力、金钱的人的奉送;二、违法,私下得利者必加倍将‘公权“或”公利“奉还;三、追逐潜规则的交易的双方都不吃亏,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

     应该说,“潜规则”是与法治社会不相容的“毒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它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潜规则”本来是少数人见不得人的把戏,如果一些人通过掌握“潜规则”获得暴利般的回报,它会引导一种风气,大家不但视而不见,反而以此为荣,社会的法制观念最终在逐利的疯狂面前会扫荡一空。

    “潜规则”横行则国之祸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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