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04 15:40:45 文章分类:报纸点评
原文见《武汉晨报》2004年12月6日
案例一: 营业员看丢包找谁赔?
营业员答应帮忙看管,女警官试衣服时,手提包内5000元现金还是被盗。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n bsp; 今年11月19日下午3时左右,在汉办理完公务的蕲春县公安局女警官杨欣(化名),在某超市选购衣服时看中一款女装,营业员建议她试穿。杨欣看该柜台四周没有可以存包的位置,问营业员包放哪里?“就放这儿吧,我帮你看着。”另一女营业员指着面前的柜台说。“我的包呢?”杨欣试衣服完毕,回到柜台边发现包不见了。肯定被偷了,杨欣下意识地追了出去,没见到小偷。当她转身往右边的通道追时被超市保安拦住,保安称:“你放心,我们超市到处都是保安和便衣警察,小偷一定可以抓到。”杨欣回到了柜台前问看包的营业员情况,营业员称:“没有看见小偷,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这时有人喊“地上有个包”,杨欣回头一看正是自己丢失的手提包,拉链已被拉开,包里的5000元现金不见了。
当日下午,杨欣向该超市保卫科讨说法,索取赔偿,商场保卫科负责人答应调查。随后杨欣多次与超市交涉,至今无果。
12月3日上午,杨欣向晨报投诉。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一楼门面姓孔的经理,他说“当事营业员害怕见到记者”,拒绝了记者与当事营业员了解情况的采访要求。
律师观点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张绍明称,通常情况下,商场等公共场所,管理方对于发生在此的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预防和制止义务,不能和公安机关等同,管理方一般在醒目位置贴出提醒或警示告示,或者由营业员和保安口头提醒,以表示自己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来规避责任。该事件的特殊性在于杨欣试衣时,营业员答应帮忙看包,就是对杨欣财产进行保管的默许承诺,且营业员的默许承诺保管义务,还要高于一般人。营业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商场承担。张绍明还说,顾客被偷被抢并非与商场无关,杨欣事件正可以给众多商家提个醒。因此杨欣购物被偷的5000元,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朱滨
案例二: 看到小偷不作声是否担责?
顾客在超市购物被人拎包,营业员看见了却不告诉;工作人员相互推诿,贻误时机小偷逃跑,顾客的损失谁来负责,刘小姐昨日致电晨报寻求帮助。
12月3日下午5时左右,刘小姐和男友到一大型超市购物,排队交款时被几个人用障眼法偷走了皮包。刘小姐发现自己的皮包不见后,马上询问旁边酒类专柜的营业员是否看见谁偷的,营业员均推说不知道。刘小姐转而向超市保安求助,哪知保安推前台,前台推保安。当值班经理向酒类专柜的营业员询问时,她们这才七嘴八舌地说:小偷是个女的,大概30多岁,穿枣红色衣服,还有两个男的作掩护,一个高高瘦瘦,穿咖啡色衣服,另一个蛮胖。而此时距离被盗已近10分钟。
刘小姐试图在超市寻找小偷,一个顾客告诉她:“不用等了,早跑了。刚才我听到几个人在商量,说什么‘要包做什么,把钱拿出来就行了。’”果然一个超市清洁工在酒类专柜后发现了她的包,虽然身份证、银行卡还在,但2400元现金却被偷走。
刘小姐生气地说:“超市营业员看见了谁在偷我的包,为什么当时不说?超市要是立即封闭出口,小偷不就被瓮中捉鳖了吗?虽然我也有疏忽,但我的损失,超市是否也应该负一定责任?”
律师观点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朱宏伟律师表示超市有义务保护消费者在购物时的财产安全,而受到权益损害的消费者也有向提供服务的超市提出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如果是超市的工作人员在知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予以采取相应措施,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张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