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钱

时间:2009-12-05 09:07:18    文章分类:报纸点评

武汉晨报(2004-02-13)

    郭小姐:上个月,我在武昌一酒店应聘服务员,经过半个月培训和试岗后,酒店准备正式聘用我。同时酒店要求我交200元的押金或者身份证原件作抵押,否则就扣下第一个月的工资来抵押。酒店给予的说法是防止服务员盗窃以及“服装押金”。
    请问,酒店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酒店的这种做法不合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如果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发生,将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本期律师:湖北伟辰律师事务所张绍明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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