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制报转载张绍明律师作品

时间:2009-12-05 09:33:26  作者:张绍明  文章分类:论文论著

反击性骚扰

出版日期: 2004年1月16日 作    者: 张绍明 著

1974年,美国法学家凯瑟林·A·麦金侬受理了一起女员工受到上级性挑逗而辞职的案件,从此,性骚扰一词浮出水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惩治性骚扰的法律,但反击性骚扰的步伐一刻也没有停止过。2003年,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主角雷蔓勇敢面对媒体镜头,首例性骚扰胜诉案主角何女士勇敢走上荧屏,中国第一部以性骚扰为题材的电视连续剧《女人不再沉默》在各家电视台热播,性骚扰一时成了街头巷尾的热门话题。

本书作者张绍明是性骚扰案何女士的原告方律师,他成功代理了这起在全国首例胜诉的性骚扰案件。结合中国性骚扰现状,他讲述了该案的一些背景故事,并提供给读者一些反击性骚扰的方式和预防措施。本报摘选精彩章节刊发于此,敬请垂顾。                                    ———编者

性骚扰在国外

中国人熟悉性骚扰这个名词,是从美国总统克林顿性骚扰案开始的。尽管世界各国性骚扰概念不同,性骚扰却毫无例外都是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2003年上半年,澳大利亚联邦第23届总督霍林沃斯因几十年前的老账被翻出而被迫引咎辞职,性丑闻不仅引发了近两个月的澳大利亚“总督危机”,甚至再次引发了澳大利亚国内关于改制共和还是继续维持君主立宪的争论。一件件不相雷同的性骚扰故事频频见于报端,性骚扰似乎是一曲常演常新的剧目。

美国是反性骚扰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但美国的性骚扰现象并没有因法律的严厉制裁而减少。据美国大学妇女联合会2001年6月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说,通过在美国全国范围内对2064名从8年级到11年级公共学校的学生进行抽样调查,83%的女孩及79%的男孩报告说经历过性骚扰,其中7%的性骚扰来自老师。在美国,性骚扰不仅发生在学校、工作场所,也发生在政府机关、军队甚至是教堂,骚扰者从总统到公司主管,从教授到主教,从歌星球星到将军法官各类人物都有。骚扰方式千奇百怪,各种骚扰版本层出不穷。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有三分之二的女公务员都受到过某种形式的性骚扰。此外,校园性骚扰和地铁里发生的性骚扰也是日本社会的一大顽疾,禁止性骚扰的法规出台一个月,日本全国就抓获了20名性骚扰犯罪嫌疑人。

据欧盟有关统计报告显示,在欧洲,性骚扰问题最严重的是西班牙,有84%的职业妇女遭受过性骚扰。仅次于西班牙的是希腊,有60%的女性遭受过性骚扰,这个数字在荷兰是58%,德国是50%。自诩有“绅士风度”的英国男士也被指控曾对51%的职业女性进行过性骚扰。

美国是反性骚扰的发源地,同其他国家一样,性骚扰在美国最初也是由道德调整而不是由法律调整。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法官大多认为性骚扰是个人私事,不是法律所管辖的范围,某人骚扰一下女性,属于常说的品行不良,道德舆论会对其谴责。但道德只能约束有道德感的人,当某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并且越来越危害他人权益,道德难堪此任时,只能求助于法律。

1974年,美国法学家凯瑟林·A·麦金侬受理了一起女员工受到上级性挑逗而辞职的案件。这个案件中,女员工是个人辞职而非被老板辞退,按照美国法律,因为个人原因辞职不能得到社会救济。麦金侬认为女员工辞职的原因是因为她受到了上级的性挑逗,是无法工作而不是不想工作。既然起诉,在法律上就必须对这种行为有一个定性,还得找出法律上的依据。

当时法律上还无法界定这种行为到底侵犯了受害者的什么权利,于是麦金侬女士提出了性骚扰这个概念。她把性骚扰定义为: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利不平等条件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做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虽然麦金侬女士从性别歧视的角度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但在1976年以前,联邦地方法院的几个判决都否定了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权法有关规定向骚扰者提起性别歧视之诉。直至1976年的William诉Saxbe 一案中,联邦地方法院才首次判决:报复式性骚扰构成一种违法的性别歧视。随后,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法律文件中对性骚扰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作为民权法中性别歧视形式上的落实,该法律文件对性骚扰是如此下定义的: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性要求,或其他语言上、身体上的性行为,如果在屈服或拒绝之后明确不明确地影响一个个别雇员的工作表现或形成一个令其讨厌的工作环境,即构成性骚扰。

      (全书已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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