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不能让遭性骚扰的姐妹屡屡败诉

时间:2009-12-05 10:17:34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不能让遭性骚扰的姐妹屡屡败诉 发表时间:2008-3-17 11:05:00  来源:扬子晚报 

职场性骚扰问题,已经升级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然而,经历性骚扰官司的女性却频频败诉。

  全国两会期间,这个“另类”话题受到了不少代表委员的关注,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主任助理纪丰伟昨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我建议》节目现场透露,今年两会上建议最高院对性骚扰作出明确司法解释的呼声很高。

  ■现状

  性骚扰难言 维权案更难打

  2002年,武汉女教师何某,因为不堪忍受原教研室副主任的性骚扰,向江汉区法院提出性骚扰诉讼,一年之后胜诉,这起案件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胜诉的性骚扰案。在《我建议》演播现场,这场性骚扰案的代理律师张绍明也坐在了建议席上。他直言目前在我国打性骚扰官司存在三难,第一是立案难,所有的性骚扰案都是以侵犯名誉权利的案由来立案;第二是举证难;第三是赔偿难。“我们这个案子就很典型了,我们打赢了这场官司,但是我们没有得到任何金钱的这种赔偿,这场判决好像是一场道德的审判,而不是一场法律的审判。”

  记者了解到,禁止性骚扰,由过去的街谈巷议,到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这样的表述,并且规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应该说这是在立法上走了一步。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我国法律对此依然没有明确的界定。正因此,今年两会上,关于性骚扰立法的议题提案再次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支招

  举证向受害人倾斜 主观感受也应被支持

  昨天在现场讨论职场性骚扰话题时,法律界人士一致赞同“有关性骚扰的司法解释应该尽早出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特别想强调的是,职场性骚扰更多的是一种交易性的性骚扰,就是说以工作上的好处来换取性的好处,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可能某些时候,就使受到骚扰的一方主观感受处于一种屈从的状态。所以,对性骚扰的界定不能简单地说没有明确地表示反感,要强调当事人在法律上对主观感受的认定,要有一些客观的标准。

  另外,针对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举证难的问题,薛宁兰建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相应证据规则应该做变通。“比方说当原告举出的证据达到了一个初步可信的程度的话,那么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提出一个辩驳
性的证据。在被告不能提出辩驳性的前提下,那么法院就可以认定原告主张成立。”

  律师张绍明则表示,最高院应该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另外他还建议在劳动法中规定,在劳动者权利中增加一项,劳动者有免受工作场所性骚扰这种权利。

  ■回应

  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和性侵害

  全国平安家庭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主任助理纪丰伟介绍,从近几年全国妇联咨询热线来看,性骚扰问题确实给一些妇女群众的身心健康、工作、就业、升学,甚至家庭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深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修改过程当中,已经将第40条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纳入新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

  “据我了解,这次两会当中,有些司法的研究机构和科研院所,这些有社会责任感和关心妇女权益的委员,也加强了这个有关的课题的研究,而且写入了提案当中,以便向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司法解释,作为参考和依据”。

  纪丰伟强调,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和性侵害,杜绝性骚扰,首先要大力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其次,女性要加强自强、自尊、自立和自爱,创造男女两性共同和谐发展的新环境。昨日他还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国妇联将从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以及维护和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加强对性骚扰调查取证,遏制性骚扰。

  ■代表访谈

  刘玲:提醒姐妹们“证据最重要”

  “江苏省已率先立法明确界定性骚扰的五种形式。为女性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告诉记者,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日前通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其中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新办法已从今年3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不过,刘玲也告诉记者,地方立法的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女性职场性骚扰问题,虽然法律是规定了性骚扰的5种形式,可是这并不等于拿着一条色情黄段子就能告人家性骚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性骚扰行为
仍面临举证难、定性难等一系列问题,当事人要取得实实在在的证据才行,这也是目前我省尚未出现一例性骚扰官司的原因,许多受害者在咨询过律师后自己就打退堂鼓了。她建议,遇到性骚扰的女性要多备个心眼,要想方设法用录音、录像等形式取得实证,这样就有证据告倒对方了。此外,她还指出,如今有一些性骚扰的发生,女性自身行为不庄重也是原因之一,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权利,女性首先也要自尊自爱,不让别人有骚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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