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外国人来中国创业的“篱笆”

时间:2009-12-05 13:17:21  作者:张绍明  文章分类:论文论著

拆除外国人来中国创业的“篱笆” 评新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文    张绍明律师【学科分类】公司法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谈到引进外资,首先想到的是那些跨国公司和大企业,这些大企业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对象,也是体现政绩的指标。外国人也可以作为外资引进,但只能创办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也就是常说的“三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有《合伙企业法》,但这扇大门始终对外国人紧闭。

    一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是又喜欢有害怕,实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这些企业与内资企业最大不同在于工商登记之前需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行政许可前置。我曾经为一家顾问单位办理过批准证书,准备的材料一大推,费 时两个多月。

    “三资企业”是引进外资的主要渠道,外国人在中国办理个体户目前还没有突破,港澳台同胞办理个体户执照已经没有问题,在公司、个体、合伙三种经济组织当中,合伙一直是外资的禁地。准许外国人参与合伙企业,外国人来中国投资的所有“篱笆”都拆除,中国真的对外资和外国人自由开放了。

    为何在现在对外国人开放合伙企业?依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为了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的确,合伙企业在服务行业具有优势,个人来投资选择合伙灵活方便,拆除这最后一道“篱笆”,会不会有大量外国个体户涌进国门设立合伙企业,外资合伙企业会不会成为我国外资企业“三资企业”之外的“四资企业”、我们拭目以待。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对外国人拆除了最后一道“篱笆”,拆的一根不剩。主要体现在:一、设立外资合伙企业只需要在办理执照时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之外,不需要办理批准证书,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二、外国人可以自由与中国人合伙、入伙、退伙,即使退出合伙企业,该企业变成中国人的合伙企业也无须批准;三、外国人不仅可以创办合伙企业,还可以入伙中国人现有的合伙企业,来去自由。

    合伙企业基于人合,对有技术的外国人,有了这部法规,在中国找一个伙伴创业正当其时。这部法规充分体现了对外国人的“国民待遇”。但愿这样的“国民待遇”能广开才路,为国家引进技术型人才和现代服务理念。


【作者简介】
张绍明,武汉律师,法律硕士,代理过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等多件有影响案件,对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过首部系统研究性骚扰问题的法律专著《反击性骚扰》,现担任武汉十余家中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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