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 官司为什么难打赢?

时间:2010-06-26 12:19:19    文章分类:报纸点评

性骚扰 官司为什么难打赢?
时间:2010-06-25


本报记者 李文海

      昨天下午汇报工作时,经理一会儿拍拍小A的肩膀,一会儿摸一下小A的胳膊,一会儿又把手放在小A的大腿和腰上,还老是说些暧昧的话儿,这到底算不算性骚扰?如果小A嚷嚷出来,别人会不会笑她小题大做?以后经理会不会给她“穿小鞋”?算了,现在找个工作也不容易,还是忍了吧!
      刚才单位聚餐时,一位男同事一直在讲非常下流的黄色笑话,还大声说性暗示很强的“亲历故事”,搞得小B很尴尬,但又不好翻脸———都是一个单位的,抬头不见低头见,真拉下脸来,同事们又要说她假正经了。还是随和点,忍了吧!
      上周去某公司签订单合同时,该公司的老板坚持要在一个狭小的封闭会议室里谈业务。会议室的门一关,这个人就开始不老实了,他不停地摸小C的大腿和胸部,还说如果小C声张的话,就要取消的所有订单。订单真被取消的话,小C也会被“炒鱿鱼”的。算了,这年头做成一单生意也很不容易,还是忍了吧!
      刚才坐地铁时,一个男子时不时地把手放在小D的臀部,还用手环住她的腰。小D躲了几次都没躲成,她应该大声呵斥他吗?别人会不会反而说她有“毛病”?算了,地铁里人太多了,经常发生这样的事,应该也不算啥大不了的事,还是忍了吧!
      您遇到过这样的事么?如果遇到过,您可能“被性骚扰”了。
      性骚扰其实很常见,如不久前发生的宋三木性骚扰并强奸女下属案,和最近刚发生的佛山“慈善明星”李明远猥亵女义工事件等等。然而,如果没有出现过实质性侵犯(如强奸等),性骚扰官司却很难打赢,这是为什么呢?

难言之隐,一遮了之?
       性骚扰是一个热门但尴尬的话题。热门,是因为这个话题牵扯到“性”,很能刺激某些人的神经。尴尬,是因为无论受害者还是施虐者,都不太愿意过多谈论这个话题,虽然受害者的“不愿谈论”,包含了难以言表、难以声张的屈辱,而施虐者的“不愿谈论”,则包含了“做了又如何?就是要让你吃哑巴亏”的得意,但这个话题之所以热门又尴尬,主要还是因为性骚扰这个词涵盖的外延太广,很难清晰定义。
      “性骚扰是什么?按最早提出性骚扰概念的第一人、美国女权主义者麦金农教授的定义,性骚扰就是指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令人厌恶的性要求,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性挑逗,以及用强力或威胁手段提出性要求并试图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打赢国内第一宗性骚扰官司的律师、《反击性骚扰》的作者张绍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性骚扰的范畴非常广,这也是性骚扰官司难以定性也难以打赢的主要因素之一。”
      “摸你一下也能算性骚扰?摸一下又不会摸掉你的一块肉!讲几句带色笑话,占占口头便宜也算性骚扰?我又没有强奸你,又没有真的对你不轨!”不仅性骚扰的施虐者这么想,受害者这么想的也大有人在。这和中国的社会伦理现状,以及两性的社会地位有关。
      在很多人看来,性骚扰一直被视为“最多也就是不检点、不道德的行为,算不上犯罪”的行为,异性之间以打情骂俏的方式占占对方的“性便宜”,甚至会被视为“风趣、会来事儿、随大流、高情商”的行为。更让人不可理喻的是,竟然有一些人认为女性被强奸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是受害者过于卖弄个人性特征的结果、是女性自家责任,而性骚扰更是“小事一桩”。因此,在大部分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都采取了“难言之隐,一遮了之”的忍耐态度,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了施虐者。
      实际上,正是由于法律和社会伦理对惩戒性骚扰行为的支持不够,才出现了妇联对如何惩戒性骚扰很热心,但法律界会对这个话题异常冷淡的奇怪局面。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性骚扰事件愈演愈烈而受害者却得不到保护,性骚扰只能成为一时话题,却无法真正立法的社会伦理上的主要原因。正如律师王惠女士说的那样:“在目前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下,性骚扰事件的受害人受到的指责和社会压力,甚至可以说已远远超过了施虐者受到的指责和压力。受害人打性骚扰官司,不仅无法得到足够的精神赔偿,反而会导致金钱、时间以及名誉上的进一步受损。因此,目前可能有99.99%的性骚扰事件没有立案,现在暴露的性骚扰事件,仅仅是冰山的一角。”

不应高调炒作反向性骚扰
      公众开始关注性骚扰立案后,部分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就开始炒作反向性骚扰了。
      “一般而言,性骚扰主要是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律师陈一明先生对记者说,“因为女性针对男性的性骚扰比较少见,因此,法律界人士把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称为反向性骚扰。除了这两种性骚扰外,还有同性之间的性骚扰,此类性骚扰大多发生在同性恋者身上。”
      在性骚扰案件里,正向性骚扰(即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与反向性骚扰、同性性骚扰的比例大约是多少呢?
      “正向性骚扰至少占全部性骚扰案件的9成!”陈一明律师说,“我认为,也许能占到9成9。性骚扰的本质是性别不平等,只要女性仍是弱势性别,性骚扰案件的受害人就依然会以女性为主。”
      但是,如果单从已披露的新闻案例分析,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比例似乎并不大,大约只占性骚扰新闻的6成左右。不过,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新闻里的性骚扰并不能等同于现实里的性骚扰,至少从性别比例来看,“新闻里的性骚扰”中女性受害人比例过低,部分掩盖了性骚扰的受害主体主要是女性这一事实。
      “女性性骚扰事件在新闻里的比例不大,一来是由于女性乃弱势性别,女性遭遇性骚扰司空见惯,公众对施加骚扰者则比较‘宽容’,认为只要不涉及实际性行为即可不予追究,再加上大多数女性选择了忍气吞声,因此新闻里并没有反映出真实的性骚扰比例。”陈一明律师对记者说,“二来,由于新闻工作者过于追求‘人咬狗而非狗咬人’的新闻,因此对女性遭受性骚扰事件报道并不多,反而对男性遭受性骚扰案有猎奇心理,这也是女性遭受性骚扰比例在新闻上无法得到反映的原因之一。”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妇联等社会团体谋求对性骚扰立法之际,部分媒体过分炒作反向性骚扰事件,其实是在混淆是非,这不仅掩盖了女性是性骚扰事件主要受害者的事实,也降低了社会伦理对女性的同情度,增加了性骚扰的立法难度。
      “不少女性在遭遇性骚扰后,受到施害人的威胁,因而选择沉默。威胁的手段主要有:如果受害人声张或反抗则不予升职、不予加薪、‘被炒鱿鱼’,甚至,可能被黑社会报复。还有的则是以受害人的个人声誉做威胁的。从受害人的反应可知,施虐者之所以肆无忌惮,是因为在目前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可以用来反击的‘利器’相对匮乏。”王惠律师说,“因此,在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之前,我们对性骚扰的关注,应该主要放在女性受害人身上。我认为,在解决好女性遭遇性骚扰问题以前,过于关注‘反向性骚扰’,是某些人试图浑水摸鱼甚至搅乱公众视线的做法,是对女性歧视的另一种表现方式。”

“我真不愿意接性骚扰案件”
      “性骚扰官司好打吗?”记者在采访王惠律师时问道。
      “性骚扰官司很难打赢。”王惠律师苦笑道,“作为女性,我非常同情受害的姐妹,也很想帮她们。但作为律师,我真的不愿意接此类案件。一来,性骚扰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非常困难,在大多数情况下,证据几乎无法收集。二来,性骚扰案即便打赢了,赔偿额也非常低。今年年初,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宗性骚扰案,这是国内第一宗判决精神赔偿的性骚扰案。但是,此案中的被告———日籍人士横山宏明只向受害人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的精神赔偿金,而受害人为了打这个官司,不仅失业了,还花了很多时间和金钱。你想想看,受害人的损失哪里是区区3000元可以补偿得了的?性骚扰官司难打赢的主要原因是,国内缺少可有效制止和审判性骚扰案件的法律。”
      “缺少有效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记者不解地问,“不是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吗?前段时间出台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不也开了地方法规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的先河吗?”
      “从具体的法律事务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都无法有效地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王惠律师答道。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律界来看,这个法几乎通篇都在喊口号!”张绍明律师不屑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本就不具法律强制性,因此无法实际地阻止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张绍明律师认为,律师不愿意接性骚扰案,还和性骚扰案缺乏法律清晰界定有关。“在谈论是不是需要再度立法前,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性骚扰的法律界定,”张绍明律师说,“即性骚扰到底损害了人的哪一种权利或权力。”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是《人格权法专论》的作者。杨立新教授和张绍明律师曾就性骚扰到底侵犯了哪种人类权利展开辩论,杨教授认为,性骚扰侵犯了性自主权,而张律师则认为性骚扰侵害了一般人格权和人的尊严权。
      一般人格权?性自主权?纠缠这些绕口的法律名词真的有意思么?恐怕还是有的,因为没有法律定义和法律名词限定,性骚扰事件根本就无法立案。
我们少了几项法律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性骚扰立法的国家。”陈一明律师说,“历时30年之久,美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才基本完善了。作为一个‘法律后发国家’,我国对性骚扰的立法时间应该无需30年,但至少也要七、八年。性骚扰的本质是性别不平等,性骚扰主要发生在职场,因此,防止性骚扰的发生,首先应该要制定保护女性职场平等的法律。”
      “我们首先需要的是《平等就业法》。该法律应该明文禁止因性别、年龄、地域等因素造成就业歧视,并在法律上有明确且严厉的处罚条款。”张绍明律师说,“按照这个法律,企业或机关在招聘时无理限制求职者的性别,或要求求职者‘年龄不超过XX岁’都属违法行为。在实际操作时,企业或机关因性别因素造成职员求职或升职受阻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光从这一条看,就知道现实和理想相差多远了。但没有这一条法律,惩戒性骚扰就是一句空话。”
      “其次,我们还需要一部《雇主连带法律》。”张绍明律师说,“之所以需要这部法律,是因为性骚扰案件大多发生在职场,发生性骚扰的场所———企业或机关本身不能置身事外。因此,雇主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举证自清的责任。”
      “最后,我们还需要有一部关于‘敌意工作环境标准’和‘精神伤害标准’的法律。有了这部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性骚扰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处罚已发生的性骚扰。”张绍明律师笑着说,“这部法律需时更长,也许,10年也立不了法。不过,有了前面两部法律,大部分性骚扰案就有法可循了。”
让雇主负起责任
      防止性骚扰的发生,必须让雇主(包括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负一定的责任,并制定相关法律,这恐怕是不少非法律界人士没有想到的吧?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如果没有这一条法律,则妇联在性骚扰立法上 “剃头挑子一头热”、而法律界和公众冷漠的现实就无法改变。
      把雇主扯进性骚扰案件,是不是法律外延过度延伸呢?陈一明律师认为不是,因为性骚扰案大多发生在职场的特性,决定了雇主在大多数时候无法置身事外。
      “为什么雇主必须担负起举证自清的责任?首先因为性骚扰案的举证非常困难,而目前我国法律采取受害人举证制,这也是性骚扰官司很难打赢的主要原因之一。”陈一明律师说,“有人担心这样会造成反诬事件增多,但我认为,应该不会。”
      “雇主必须举证自清的第二个理由是,一个单位的氛围,对性骚扰案件是否会发生有很大的影响,而让一个单位保持良好的职场氛围,是雇主的责任。”陈律师继续说道,“良好的氛围,包括企业或机关具有良好的无差别(性别差异)招聘或升职渠道,包括企业或机关具有良好的工作气氛和人与人之间的尊重氛围,包括职场具备良好的防止性骚扰事件发生的工作场所布置(如开放性工作间),也包括企业内部具备完善的性骚扰案举报机制和惩戒机制。”
      陈一明律师认为,一个企业或机关,如果在防止性骚扰上采取了上诉措施,则即便不能完全杜绝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该企业也能尽量避免在打官司时“过度损失”了。“一个单位,包括企业和机关,发生了性骚扰案,那么这个单位总归是无法置身事外的。按我定义的理想法律,这个单位就应该赔付受害人巨额精神赔偿,这样才有社会惩戒示范作用。但是,如果这个单位做了足够的防范,就可以有效‘免责’,这样的话,施害人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个人行为而不是单纯的职场行为了。”
      部分法律界人士私下表示,主张雇主必须对企业或机关内部发生的性骚扰案担负法律责任,也有经济上的考量。“说性骚扰案取证困难,其实是在说和律师在取证时的付出相比,打官司的收益太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雇主连带法律》的出台,可以有效提升此类官司的‘码洋’,包括律师收取的律师费。这也是1991年后美国性骚扰官司胜诉率高的主要原因。如果没有这条法律,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资源就不可能向受害人倾斜,受害人胜诉的可能性也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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