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该不该当被告?

时间:2010-11-27 17:09:58    文章分类:时事评论

    提示: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文   张绍明律师

   婚姻法虽然是法学小科,但前沿问题很多,忠诚义务、配偶权、空床费、冷暴力等等,无不吸引媒体眼球。

   婚姻法关乎每个人,但这并不是她引起关注的主要原因,道德与法律之间有一道细细的红线,民法、刑法、行政法,这道红线画得很清楚,唯独研究婚姻法的人总画不好这道红线,夏呤兰教授主张“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我认为这是一个人的一面之词。

   法条背后有法理。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忠诚义务,但这不是配偶权,而是倡导性法条。夫妻忠诚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能强迫人的感情,违反忠诚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感情破裂可以离婚,有过错方应该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法律能管的仅仅如此。

   人有追求爱情的自由,有爱和被爱的自由。如果“小三”属于共同侵权人,请问,“小三”如何界定,婚姻岂不是成了人身依附关系,人是不是都该从一而终。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婚姻生于爱情,也死于爱情,婚姻只是一个形式,法律所能做的是给爱情一个身份,只能提倡人在追求爱情的同时还要注意社会义务和道德修养。而不能管那些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

  夫妻忠诚义务涉及配偶权,配偶权涉及空床费、冷暴力等一系列问题。现在夫妻婚前个人财产都属于个人,如果哪位与异性稍有“暧昧”或者频繁交往就被当做“小三”告上法律,男女之间就不要交往,男女之间就会有一道看不见的高墙,这不该是现代社会的常态。

  该法律管辖的归法律,该道德管辖的归道德,这是文明社会该有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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