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审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律师建议函
时间:2010-11-27 17:14:51 文章分类:论文论著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照该条款,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依照该条款,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没有提出就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的规定又回到《劳动法》,劳动者提出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如此打架,导致了在不同地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该谁提出的举证责任也是五花八门,有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也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说到底,就是一个举证责任问题。笔者认为,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应该优先使用,而国务院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当其与法律冲突时,应排除适用。
鉴于法律的严肃性,本人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废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由劳动者提出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于严厉,不利于保护企业,也应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不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出现相互矛盾的条款,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建议人:张绍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