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废止劳保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律师建议函
时间:2010-11-27 17:19:32 文章分类:论文论著
张绍明【学科分类】劳动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部政府部门规章,其设定的罚款没有经过授权,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又未及时清理,现在变成一部分人敛财的工具,这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一、变味的“监察”
每年的七八月,武汉市很多区县劳动监察大队都会到各个单位监察,监察的主要内容就是看从业人员是否办有职业资格证书,绝大部分是营业员,商业网点营业员个个都得办理,办理的手续很简单,在楼上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劳动监察人员会要你从实交代营业员有多少,经过讨价还价后,到楼下培训科(对外称“职业培训中心”)按每人150元交培训费,培训费缴费单据复印一份在劳动监察大队留存,对你单位的监察就算过关了,至于你是否真的参加培训,是否真的去办那个一文不值的职业资格证,劳动监察不管。
劳动监察不能收费,罚款要上缴财政,劳动行政部门的财路都给断了。唯一能创收的是培训科,对外号称职业培训中心。别小看这职业培训中心,一般单位都要办一二十人,缴费两三千元,大的单位超过万元,这些以“培训费”名义收取的钱是可以躲过财政监督,名正言顺地进入劳动局工作人员腰包的,难怪他们对此项工作投入饱满的工作热情。
有成语曰:狐假虎威。劳动监察人员所倚仗的“老虎”是什么?他们开具的责令整改依据的是是劳动部2000年制定的一部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该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的“规章”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这两部法律都没有强制规定一般人员要办职业资格证。其第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职业认证和鉴定从此成为劳动行政部门敛财的一种手段。
针对职业培训和认证这一乱象,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7]73号),称: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等,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经国务院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
国务院通知下达后,2008年4月3日,人社部等八部委下达了《贯彻国务院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8]8号),该部门规章主要内容为: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
2008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
73号文件后,八部委规章中又未明文废止,其内容与国务院、八部委文件和法律规定相违背,应明令废止。
劳动监察作为劳动力市场的守夜者,如果将权力当作敛财手段,企业将永无宁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作为一纸部长会议文件,让很多企业拱手交钱,这样的恶法,早应扫进垃圾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