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时劳动者的补偿金能否优先受偿

时间:2011-04-10 20:56:04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东莞律师网:http://www.zhoulvshi.com/

    所以如果出现上述几种情况,即用人单位破产或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首先,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第二,这部分经济补偿是可以优先于其他的债权受偿的。
执业机构: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周舟律师 > 周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