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不予批准逮捕书

时间:2010-02-18 12:26:52  作者:包树林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请求不予批准逮捕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杨xx因涉嫌抢劫于2010年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留,其后该局提请贵院批准逮捕。我作为杨xx的法律帮助律师,已依法会见了杨xx,并与侦查机关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现综合全案事实和现行刑事法律之规定,依法提出以下意见:

本案中杨xx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依法不应该被刑事拘留,更不能被逮捕,贵院依法应不予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提请。

 

基本事实:

 一、2009年12月30日晚上10点半左右,大型商场“北大荒”的员工杨xx穿着标有其所在商场全名(含中、英文)的单位工作服、穿着近10厘米的高跟鞋、骑着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当其行至离自己家附近不远时,遭到三个骑摩托车的蒙面歹徒持刀暴力抢劫,因歹徒当场只劫得其银行卡三张,而未劫得其它财物,于是暴力劫持了杨xx到新都大丰镇找到银行取款机欲取钱,但卡上余额极少,于是继续劫持杨xx,并再次对他人实施抢劫,后三劫匪分别于当晚及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受害人杨xx于当晚即回家,但事隔20天后,金牛区公安分局以受害人杨xx涉嫌犯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

二、杨xx自己在其家附近被抢劫时,因突然受到惊吓,本能地尖叫、并呼喊救命,其在家熟睡中的父亲段xx听到尖叫和呼救,感觉有可能像自己的女儿,于是起床出门察看,并当即报了警,警察出警后也和他一起寻找自己的女儿,但哪里想到,三歹徒在见到杨xx尖叫和呼救后,迅即对其进行暴力殴打,以及用砍刀威胁,歹徒当时声称如果杨xx再反抗他们,不顺从他们,则会破她的相,杀死她,杨xx由于刚成年,年龄尚小,经事不多,当时都被吓坏了,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和有效拖住三歹徒,于是没再呼救。三歹徒之一迅即劫持了杨xx的电瓶车,另两歹徒骑他们的摩托车,并把杨xx劫持在该摩托车的两歹徒中间,三歹徒迅速劫持杨xx到新都大丰取钱,杨xx的父亲和警察到达第一现场时,歹徒已将人劫持离开,因此当时未能找到。由于到大丰未取到钱,三歹徒欲继续抢劫,并用前述方式劫持着杨xx。当遇到第二个被抢者时,三歹徒用前面的方法控制杨xx,让她叫第二个被抢者把钱拿出来,杨xx想到如果拒绝,则马上遭到的也许不仅仅是歹徒的殴打,歹徒还会用砍刀杀害自己,于是在情况紧急,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按歹徒的要求向第二个被抢者说出把钱拿出来的话,但第二个被抢者反抗,是三个歹徒对其实施暴力殴打才劫取到其提包的。

理由:

一、    案发当晚,杨xx穿了近10厘米高的高跟鞋,行动较为不便,更重要的是其一直穿着标有其所在单位“北大荒”的中英文名字的工作服,我们不难想到,谁会用这样的方式去抢劫作案,显然都不会,除非他是精神病人。

二、    案发当晚,杨xx在第一案发现场大声呼救,说明她也不是抢劫嫌疑犯,因为不可能哪个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还要有意惊动人们、惊动警察。

三、    杨xx在被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对第二被抢者说出让她把钱拿出来,这样的行为与第二被抢者最终是否会被抢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歹徒人多,又随身携带砍刀,他们要抢劫一个妇女还不容易吗?显然是非常容易的事。

四、    杨xx受到了劫匪的暴力殴打(其右手拇指当时已受伤)、以及歹徒用砍刀破她的相、杀害她等极其残暴、恐怖的方式相威胁,从其被劫持到第二个被抢者被抢劫完毕甚至被警察解救出来之前,她一直被劫持在三个歹徒之间,歹徒一直也是砍刀不离身,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要说是一个刚成年,经事不多的柔弱小女孩,即使是一个经事颇多的壮年男子可能也无可奈何。因此说,杨xx在整个被抢劫并被劫持的过程中其行为完全已经被歹徒控制,她已经完全丧失了意志自由。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杨xx在自己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正在受到歹徒严重威胁,情况紧急,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得按照歹徒的要求叫第二个被抢者把钱拿出来,表面看是损害了无辜第二被抢者的财产权(当然也可能包含轻微人身权),实质上是合法的保护更重要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不但不属于犯罪行为,相反是为法律所提倡的合法行为。另外,根据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身体健康权大于轻微人身权的原则,杨xx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并无避险过当之处。

综上所述,我认为杨xx的行为根本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甚至为法律所提倡的紧急避险行为。因为本案具有明确的案件事实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分皂白地抓人,属于明显错误,恳请贵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纠正其错误,并依法不予批准其对杨继蓉的提请批准逮捕。

                    

     杨继蓉的法律帮助人: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树林

                                               2010年2月5日

           

执业机构: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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