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12 14:44:44 作者:廉卫涛律师 文章分类:
大家都知道,去年的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几个专业里,有法学专业,笔者经过认真分析,发现这一现象和法学学科的性质有关,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法学是一门社会学科,要求必须有丰富的社会实践,就拿我们律师行业中的刑事辩护来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找到律师时,一般是这样思考的:我出钱请律师,我要买的是自由。其实真正的律师辩护不是卖的结果,也没有任何一个律师能够保证收了律师费就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看守所里救出来,能够无罪释放!刑事辩护不是这样的,律师所提供的商品是服务,所出卖的是自己的办案经验和法学知识的结合物,是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法学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就需要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这样才能很容易的找到法律工作,当然这是非常要命的,正是法学毕业生所缺少的,同时这也正是找工作所必须的。还正是法学专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
其次,脱离社会实践的法律知识是没有生命的!举个简单的案例说明一下,天津市宁河县某村委会与该村支书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200亩。后,村委会经过改选,现村委会起诉原签订承包合同的村支书,要求撤销合同。法律依据何在,合同的一切要件均具备,并且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如何才能让现村委会的诉求得到支持。经过很多的律师讨论,都觉得现村委会的诉求合理,但是不合法,很难得到支持!但是大家知道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合同至少需要双方当事人。而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村委会和前任村支书,没有问题啊!这就需要社会实践,大家都知道,村支书是村委会的负责人,村委会的公章由村支书掌握。合同的形式虽然合法有效,但是村支书根本无法代表村委会与自己订立合同,这只是一方当事人与自己交易,根本不符合合同的性质,该合同当然无效。另外,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也可以显而易见,村支书是在代理村委会行使权利,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交易,这种代理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当然无效!参照公司法里的高管,自我交易,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不管怎么样,这种合同都是无效的。最终诉至宁河县人民法院,依照此诉讼有依据,完全胜诉。这就可以看出,法律需要生活在社会中,法学专业的人也需要有丰富的社会实践。
另外,法学专业的同学找非法学专业的工作为什么也如此难呢?曾经有一位大学同学,大四毕业找工作,所到之处均以碰壁而告终,后,见到招聘会的一个角落写着“招聘销售人员,专业不限”,这位同学便递上个人简历,招聘人员一看,说“除了法学,其他的都行!”法学的同学通晓法律,以后再企业工作之中,岂不是懂得能够依法经营,是件好事啊!为什么用人单位如此不理智呢?就其原因,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你懂法律,懂法律反而不容易管理,企业一旦侵害到员工的利益,懂法律的员工是第一个指出来的。这也许就是原因所在吧。
综上可知,法学专业的同学,只要选择学习法学专业,便走上了不归路,也就意味着必须坚持走下去!鉴于以上原因,我本人认为,法学专业的同学,在大学期间就需要注意把知识和实践相结合。大三、大四的学生可以公民代理的身份为那些没有钱请律师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做一名社会法律工作者。学以致用,既能增强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同时还能提高自己的法学知识。岂不是一举多得!选择了法学专业,就是要比别人多付出汗水和心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