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如何举证?

时间:2010-01-08 15:28:17  作者:李律师  文章分类: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二、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执业机构:宁夏星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宁夏 中卫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私人律师 调解谈判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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