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31 20:11:54 作者:北京于森律师 文章分类:精彩点评
房屋所有人有时不能提供两证(指的是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而只能提供购房合同,或者只能提供一个证书或者只能提供分家协议、离婚协议、继承遗嘱等,面对此情况,拆迁人可能会恶意吓唬被拆迁人,他们可能会将没有与他们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登报或者张贴公告,声称逾期不签订协议者,将依法拆除房屋(多用无主字眼),被拆迁人面对此情况怎么办?亮出我们的第六招,首先,要看清拆迁人敢于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履行相关公证和申报程序后,可依法拆除房屋”(各地拆迁规章中有类似条款),接着被拆迁人可已采取的措施是:将自己是被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人的证明(上面已经讲到)、现在仍与拆迁人或者拆迁主管部门有联系的信息书面通知(最好特快专递,并且封面要注明文件名称)当地的公证处和拆迁主管部门,要求上述部门不予以办理相关事项,否则追究刑事责任(口气硬点没关系)。这样,拆迁人根据规定吓唬被拆迁人的目的落空。这就是被拆迁人维权之降龙十八掌第六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