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时间:2010-01-05 15:01:28 作者:yuanchuang 文章分类:合同法务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吕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依法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1、 从该买卖合同主体资格上看,蒋某某代表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省**建设集团授权蒋某某作为*市现代汉城G1、G2项目部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由此可知蒋某某作为被告方的代表人,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依法具有合同一方主体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省**建设集团承受。
2、从该买卖合同的内容上看,不存在任何违法的情形。
庭审中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作为卖方,原告的义务是提供质量合格的加气混凝土砖;作为买方,被告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价格支付货款,另外还约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上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被告代理人认为的所谓“欺诈、显失公平”,更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3、从该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方式上看,原告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
庭审查明,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加气混凝土砖,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指定的企业****厂生产,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方式,凡是开出收据的砖都是已经被告材料员验收合格并加盖了公章的。况且,被告主体工程用该型号的砖约2千方,是由三、四个厂家提供,原告仅仅提供了其中的916.07方并已全部用致主体,所以被告对砖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却说该砖是由原告提供的,可见,这纯粹是被告为自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所找的托词,这也恰恰体现出其违约是故意的。
综上,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标的物,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其应依法支付拖欠的货款.
二、被告应依法承担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违约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迟延支付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义务,因该资金不到位,导致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供应材料至合同主体完工,而后被告也不再使用原告的材料,使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按照原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此为被告违约情形,故依据该协议约定的违约承担方式,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违约责任。
三、被告应依法承担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书第4条中约定了迟延支付货款时,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体现了约定大于法定,体现了违约责任不仅具有补偿性还要兼具惩罚性的立法宗旨。据此,被告应按照协议书约定迟延支付货款时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赔偿原告诉请的该项违约金74870元。
综上该工程主体完工,实际需用加气混凝土砖约2千方,而被告只使用了原告提供的加气混凝土砖916.07平方,造成原告可得利益上的损失;被告假借砖有质量问题时至今日所欠货款未予支付,对于一个建设部核定的一级施工企业,注册资本9400万,区区十万元的货款迟迟不予支付,存在明显的故意,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29条的规定:对于故意违约,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应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5726元。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依法采纳。
代理人: 律师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