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辩护

时间:2010-01-05 15:03:19  作者:yuanchuang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辩护(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范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范某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有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被告人范某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较小。      通过公安证据卷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告人范某在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中,起哄及使用暴力行为的方式较轻微,其仅仅是。。。,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董某、杨某、范某的轻伤是由被告人范某的直接行为所导致。由此可以体现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不大。 二、被告人范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公安证据卷证明,本案起因与范某无关,系因琐事发生纠纷而引起。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既不是寻衅滋事行为的策划者、纠集者、组织者,亦不是轻伤后果的直接实施者,只是由于年轻一时冲动,碍于情面而参与斗殴,体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将其认定为从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从而体现刑法罪均衡的原则。 三、被告人范某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庭审查明,被告人范某出生于1992年1月29日,足以证明其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依法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四、案发后被告人范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范某案发前从未有过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在刚才的庭审中,被告人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感到十分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五、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恤刑、宽缓原则。      根据以上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及一贯表现等因素,并结合第十六条规定,本案被告人范某系初次犯罪,亦具有监护、帮教条件,因此对其从轻处罚,以体现刑法谦抑的精神。      总之,被告人范某是未成年人,且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悔罪态度好,符合《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自由刑、轻实刑,以及恤刑、宽缓原则,对于范某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执业机构:江苏昆山鹿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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