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6 17:55:09 文章分类:新婚姻法
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经历半世纪风雨之后,再次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于1950颁布,1980年进行过一次重大修改。50年来,它为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不断发生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修改完善婚姻法,切实解决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显得越来越迫切。
新颁布的婚姻法由原来的37条增加至51条,加强了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增设了一些涉及婚姻家庭领域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许多具体问题的规定,其中专门增加了一章规定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重婚问题;二、禁止家庭暴力;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四、夫妻财产处理问题;五、离婚问题;六、离异后子女教育问题等。
一夫一妻制度不容亵渎
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包二奶”问题,除在总则中重申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外,在第三条增加了一项规定,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规定,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而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
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明晰夫妻财产权属
对于夫妻双方争议较多的财产权属问题,婚姻法对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未说明只给一方赠予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还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条件不再模糊
修订前的婚姻法,只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该规定较为模糊,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难。新修订的婚姻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还增加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孩子不仅仅是抚养方的
婚姻法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除保留原有规定外,另还增加了一条对非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向家庭暴力说不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第五章还规定了其法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自诉,也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