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时间:2010-01-09 15:07:02  作者:天津滕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1)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工资和奖金)和购置的财产; (2)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3) 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股票期权;这是一种新型家庭财产的表现形式。对于股票期权的凼义,简单的说是:若夫妻一方在上市企业里工作,公司为鼓励员工,给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某一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未来时间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又称stock option。那么员工在购买这个权利后可以在行权期内行权,从而获得一种收益。也就是授予价和行权价的差价; (7)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 (8)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0)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或都认可的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 (1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抛售所得的增值部分; (1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4)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15)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6)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7)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8)夫妻双方婚后为一方购置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应根据保险类别有所区别,如果是投资型的,其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风险防范或救济性质,保险利益则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孩子,则该保险利益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由监护人来管理这个保险利益,离婚后也同样如此,谁是孩子的监护人,谁有权利掌管这部分保险利益; (19)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夫妻双方在婚后可能将重要的财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信托,由于信托行为产生的收益要看委托人进行委托时指定的受益人,若受益人为委托人自己,那么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受益人为子女或第三人,则应当视为他人财产,不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9)原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已不再适用,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情况,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却是主张婚前个人财产就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20)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1)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2)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 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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