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时间:2011-12-23 16:12:02  作者:尹志国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人员认识和理解差异等诸多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标准的混乱,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其构成要件作一简要探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吸食毒品还是传染病和滋生其他犯罪的温床,而容留吸毒则实为对吸食毒品的纵容和帮助行为。

  (二)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三)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1.场所的界定。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外人发现和逃避相关部门的处理。所以,凡是能与外界隔离并相对封闭的场所均可认定为容留地。实践中有在自己的出租车内容留吸毒而被定罪处罚的案例。容留二字还内在地要求容留者对容留地享有一定的权利。此权利可为所有权,如在自己的家中容留;可为管理权,如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店堂馆所内容留;也可为使用权,如在自己租借的场所内容留。

  2.容留人数、次数及时间。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容留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以及容留时间的长短,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结合容留者与被容留者的关系、容留的目的和动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按不构成犯罪处理。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因碍于情面偶尔被动地在自己家中容留亲友吸毒等情形。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积极主动地为吸毒者提供场所。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对方在自己的有权场所内吸毒而放任其吸毒,不加阻拦或举报。本罪犯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有:毒友间为共同享乐而相互容留吸毒;为自己免费吸食而容留他人吸毒;碍于情面而被动容留他人吸毒;为牟利而容留,既可是直接从容留他人吸毒中牟利,也可是从吸毒者其他伴随行为中牟利,典型如娱乐场所经营者容留吸毒;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而容留,典型如为了便于贩卖毒品而容留吸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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