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和坏人的区别

时间:2010-01-21 10:15:56  作者:尹志国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做律师做的久了,越来越觉得这个世界上其实没有纯粹的坏人。按理说,越是律师,越是应该知道什么人是好人,什么人是坏人——违法的人就是坏人,守法的人就是好人,我不否认这句话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正确的。但其实,事情远远不是这么简单。

 

    前些日,广东省湛江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子,某房产商因怀疑该市国土资源局科长陈某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房产证,而产生泄私愤之念,买凶伤人,公安机关已经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一旦该案成立,该房产商不仅违法,而且触犯的是刑律——故意伤害,这样的人应该是一个大大的坏人了。

 

    下这样的结论还是谨慎一点好,让我们换个角度看一下。先做个假设,假设陈某的确是“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房产证”,要声明一点,这里是在做假设,没有给陈某定性的意思。房产商损失的就可能是数以千万计的营业收入。我们再看看刑法的其他条款盗窃罪,贪污罪。造成他人或国家数千万元的损失,早就该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了,让他受点皮肉之苦、为社会锄恶有何不可!陈某、房产商哪个是坏人、哪个是好人?

 

    再进一步做个假设。陈某那边也有话说了,我拖延给他办有什么不对,他一个房产商凭什么一转手就赚个几千万,他赚的是什么钱,还不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再说了,凭什么我给他办事,他一下赚了几千万,我就一分都得不到,我也是为社会锄奸啊!陈某、房产商哪个是坏人?哪个是好人?

 

    如此的假设还能无限次的进行下去,不过我们还是到此为止,毕竟假设只是为了说明问题。本案如此,其他的违法犯罪的案件也同样可以做类似的假设。连金庸小说里的四大恶人也无一不有很凄惨的过去,读完小说,我们都会说,哦,四大恶人原来也不是太恶的人。

 

    事实是这样,人的心理也是这样。北京大学的法理学周旺生教授说过一句话,人都是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我有幸上过周教授的课,很惭愧,学得一塌糊涂,不过这句话却一直记忆颇深,也很是赞同。做坏人就意味着要承担无数的害,没有人会欣而往之。必须是某种行为带来的利大于引发的害,人们才会实施该行为,这种情况下,还能说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是坏人吗?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可能会发生错误,鉴于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人的心理的问题,行为人是否足够理性,暂且不谈。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要说一下,公利与私利、公害与私害的问题。有人会说,为大公利而致小公害,是好人;为私利而致公害,是坏人。什么是公利,什么是私利?公利无非是多数人的利,私利无非是个别人的利。人生而平等,为什么我要因为你们的利就放弃我个人的利?追问下去,持公利的一方必然会说,没办法,为了大家的利,你必须放弃你的利,否则你就死定了。这大概就是结论性的话了,再没有说下去的余地了。不知诸位看到了什么,反正我看到的就是蛮横和暴力:“为了大家的利,你必须放弃自己的利”,这不就是没解释吗——蛮横,“否则你就死定了”——暴力。只讲蛮横和暴力的人,能说是好人吗?对于一个孤零零的弱者,不说他是好人也倒罢了,干什么还要说他是坏人?

   

    问题再一次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什么是好人,什么是坏人?区别好人与坏人的标准是什么?

   

    要区分好人和坏人,关键在于区别好和坏。应当说明的是,好和坏本身只能定义、无法解释,就像数学里的1+1=2无法解释一样。定义好和坏的,就是规则,符合规则的,即是好的,不符合规则的,就是坏的。规则是哪来的,我的答案是,暴力,规则就是规则之下的主体,以暴力为后盾制定的共同的行为标准。暴力是好是坏?只能这样说,规则允许的暴力就是好的,规则不允许的暴力就是坏的,作为规则的后盾的暴力规则显然是允许的。

   

    好和坏,好人和坏人的区别似乎比较容易说清。但问题在于,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只有一种规则;任何一种行为,都不会只受到一种规则的制约;规则本身也会变化。

 

    回过头来,让我们对好人坏人再做一判断。

 

    房产商。开发房地产赚钱,攫取了人们的血汗钱,有点类似于抢劫。此时的规则是,人与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房产商违背了规则,所以是坏人。但房产商的行为是市场发展的产物,是符合市场规则的,所以房产商是好人。

 

    国土资源局科长陈某,拖延办理房产证。针对的是抢劫人们血汗钱的房产商,尊重了规则,所以是好人;同时,人生而平等,我和你的贫富差距不应这么大,符合规则,陈某是好人;科长陈某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这是规则,拖延违背规则,所以陈某是坏人。

 

    再从“四大恶人”中找一个例子——段延庆,小说里多处称他为“延庆太子”,从称呼上就已经看出,段延庆既是好人也是坏人。看一个最鲜明的例子。

段延庆本是大理国皇太子,未来的大理国皇上,要夺回失去的皇位,好人;段正明之父发动政变夺走皇位,坏人;段正明明知真正的储君是段延庆而不交还皇位,坏人。段正明父子对大理治理有方,百姓安居乐业,好人;段延庆要回来破坏大理已有的安定局面,坏人。这里有两个规则,皇位继承规则,子承父业;国家治理规则,以百姓利益为重。

 

    要说清实施了特定行为的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尚且很难,要说在其全部行为下的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岂非更难?同样的,对于一个实施了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人,其行为,我们只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说他在法律上是坏的,没问题,但要说清他是好人还是坏人确是很难。

 

    好人和坏人的区别是说不清的,因为这个社会本来就有着无数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规则。在这无数的规范我们的行为的规则里,总有一些是我们所坚持的,也总有一些是我们所不认同的,或者处于我们的盲区,是我们所不知道的。在我们所坚持的规则之下,我们永远是好人;但是在我们所不认同或意识不到的那些规则之下,我们是好人还是坏人,就难以言说了。

 

    在所有这些规则之中,有一种规则比较特殊——法律。法律当然也是规则之一,它和一般的规则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规则,是上升到了国家层面的规则。法律的强制力和制裁力是非常强大的,是其他规则所不能比的。

 

    法律之外的规则,坚持哪些,放弃哪些,我们还是有一定的自由的,但法律不一样,法律我们必须遵守。违反了法律,轻者会损失一定数目的金钱,重者会丧失自由甚至生命。损失金钱倒还好些,丧失自由和生命,还有哪种害比这更大?很庆幸自己是一个法律人,可以明确地知晓违法所带来的金钱、自由和生命之害;很庆幸自己是一个法律人,可以以自己所知,去提醒、最大程度的保护别人。

不过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无论如何不敢向任何人承诺,法律一定保护的了,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世界上没有一种规则或制度是完美无缺的,原因就在于这些无数的规则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法律也不可能统御这个世界上所有的现象。正因如此,有些现象游离于法律之外,也有些现象由于其他规则的存在而成为了法律上的漏网之鱼。说到这里,我还是要提醒一句,对于漏网之鱼,既然可以因为一些法律之外的规则而漏网,也就完全有可能因为另外一些法律外的规则再次入网,小心为好!尽管如此,比较而言,法律仍然是这个世界上最好的规则。

 

    好人和坏人的区别看来不是那么容易说清的,违法和合法的区别相对来说却很容易说清,而且违法之害比违反其他规则之害更严重更明显。

 

    在我坚持的规则之下,我是好人,但我仍然要注意不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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