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可否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时间:2010-02-08 23:29:17  作者:尹志国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又根据《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继父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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