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权不能继承

时间:2010-02-11 20:23:29  作者:尹志国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原因在于:1、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财产,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对世权,承租权属于合同权利,是对人权;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他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执业机构: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21051672,13381051672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金融证券 期货基金 银行保险 招标投标 经济仲裁 移民留学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尹志国律师 > 尹志国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