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李某拥有一辆大卡车,该车辆在某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名下,是经营性车辆,做长途货物运输。李某与该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签订2007年5月《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李某承租第二公司院内一间房屋;二、房屋租金/月200元,租期两年;三、租赁期内,李某在二公司院不另行收取费用;四、本合同须经公证处公证生效;五、本合同一式三份,李某、二公司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2008年11月31日,李某向该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报停,即暂不运输,并向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交付了驾驶证与运输证,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向其开具了报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