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5 18:34:23 作者:韩江律师 文章分类:理论研究
可是我要说的是,在这个案件中,民众的是无权对药的审判进行干涉的。因为除了办案法官,任何人都没有审判权。
中国人喜欢围观,这种欲望似乎渐渐不满足于大街上别人的争吵,而将范围扩大到无形的司法。但是司法不是儿戏,围观即可,不容得指责。可是国人又有爱好,但凡不用付钱不用担责的事情,都愿意积极牺牲自己的口水勇于发言甚至谩骂。在“和谐”大于法律的今天,这种“民意”是需要司法机关考量的。因此,司法在被行政强奸的同时,还要帮着民意手淫。
中国自古是一个民为本的国家,因为民能载舟亦能覆舟。审判人员需要遵照法律,又不得不顾及民意。药家鑫之死,死在法律,又死在民意。两者的统一是西安市中院法官应当窃喜的事。假如依法不该杀,而民意一片杀声,则司法又当如何?民间的主流杀声绝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而是“杀人偿命”的朴实思想。这样的思想在文明的法律面前不是正义而是野蛮。因此法治国家之建设不仅仅是法律人和政治家闭门造车的事,而应顾及民众法律思想之普及,仰仗社会文明之进步。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严谨的科学。法律应当体现民意,而这种民意的发挥是应当在立法的过程中落实的。人民法院执法便是对民意的执行,在此过程中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正确执法才能保证民意的真正落实,需要专业的审理机构和审判人员来操作。因此,药家鑫该杀不该杀不是某个满腹正义的人就可以肆意评论的,因为此时代表正义的只有审判人员,其他人所谓的正义充其量只是自身的情绪。尊重民意首先需要尊重司法,尊重司法首先需要尊重其独立性。民意可以监督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但终究无权干涉审判。
贺卫方老师在《药家鑫:一起命案引发的法理与民意》中说“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当然不可以,所以,请尊重审判,尊重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