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中几个问题略感

时间:2011-09-02 17:38:45    文章分类:理论研究

  对婚姻法解释三的争论暴露了当下中国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感情很少而功利色彩很多.完全证实决定婚姻的不是感情而是一破房子.实在想不通既然这样干吗还去结婚.婚姻已经不美好. 婚姻家庭关系本是依仗感情维持,法律介入本身就是对这种关系的侮辱。而一个国家在该领域的法律越多越详尽,只能体现出这个社会家庭伦理的堕落和人际感情的缺乏。如此发展下去,婚姻现象很可能消亡。

   亲子鉴定。将亲子关系纳入,说明当前社会替别人养孩子的事情已经很多了。建议国家通过对婚姻法修改时,将亲子鉴定作为强制性规定,要求孩子出生后至户籍登记前,进行签字鉴定,由专设鉴定机构给孩子的父亲办法《亲子证》,凭证登记户籍,否则不予办理。

   房产问题。公众将该解释视作一部法律,重视他的社会调解作用。但是这仅是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依据,它和法律的制定目的是不一样的。因此探讨该法律是保护了谁偏向了谁甚至觉得它会影响到结婚其实都没有什么异议。要去规避它太小儿科了。

   终止妊娠。怀孕的女方经常利用自己的优势私自终止妊娠,虽然直接表现为对自身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处分,但是更大的法律利益是腹中胎儿。这是双方共同劳动的产物,也倾注了男方及其家人的感情,如此行为却被最高院认可,看来这条是一群不负责任的女人制定的。

   子女被抚养权。假如父母双方都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虽可根据此条起诉,但是几乎不可能操作。因为未成年人的起诉应通过其父母代理,而其父母是不可能代理子女告自己的。除非通过立法授予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法定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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