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问题

时间:2010-06-22 15:05:32  作者:郝志成律师  文章分类:债权债务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第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第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郝志成律师提醒大家:

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按照借条或者欠条的书写格式出具凭证,以免发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执业机构:北京京庆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通州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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