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送养子女要其他监护人同意吗?

时间:2012-04-17 09:30:50    文章分类:案例集锦

【案情】

  2009年2月,李某因车祸身亡,其妻张某出于生活困难将13岁儿子李某智(一直随李某父母生活)送给其在江苏开物流公司的表姐刘珍收养,并在当地相关部门办理了。不久,李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收养无效,孙子李某智应由其抚养。法院在审理过程,对的认定中存有不同意见。

  【分歧】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是否需要其他人同意?

  第一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不成立,理由是张某未经其同意将李某智送养,且李某智一直随李某父母生活,由李某父母照料,成为了实质意义上的监护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成立,理由是张某作为母亲有权利将其子女送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民通意见》第23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

  本案张某的送养并无对李某智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且刘珍已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李某父母不得因张某未经其同意将李某智送养而主张收养无效。

执业机构: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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