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才可生二胎?

时间:2013-03-21 10:09:21    文章分类:婚姻指南

什么条件下才可生二胎?

    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修正案草案已修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申请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申请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执业机构: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调解谈判 文书起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春珍律师 > 李春珍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