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26 10:03:59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原告刘小林与被告温新秀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10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第七号店面产权归被告温新秀所有,第八号店面产权归原告刘小林所有。但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时产生了分歧,多次协商无果而闹上法庭。
承办法官受案后,考虑到如不彻底化解双方的隔阂,不仅纠纷无法彻底解决,还不利于婚生小孩的成长,便组织双方调解。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