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26 10:05:24 文章分类:婚姻指南
原高芦某与被告江某于2009年10月开始交往,2011年8月16日在永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两人感情尚可,自同年10月起,被告开始不信任原告,双方感情产生裂缝,同年11月23日因被告动手殴打原告,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本应和睦相处,相互信任、互相尊重。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未能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致婚后相互不信任,加之被告在感情出现问题时采取殴打原告的过激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芦某要求离婚,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