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26 10:14:05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律师:“首先可以肯定,你有要求生育子女的权利。而此时,你的权利正面临着侵害。”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根据以上规定,陈先生可以起诉离婚。在法官经过调解,如果你们双方依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你们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你要求生育子女的权利将会受到侵害,法院会准许你的离婚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