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不准许

时间:2013-08-02 14:01:51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2008年1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离婚,当时两人就不到一岁的儿子的抚养达成了协议。双方协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给被告。2009年3月,在被告抚养婚生子近三个月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走进了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离婚时婚生子不满一周岁,一般应随母亲王某生活,但按有关规定,如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也是准许的。因此王某与李某的协议自愿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王某后来又以儿子不满一周岁应随母方生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执业机构: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调解谈判 文书起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春珍律师 > 李春珍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