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款的性质及其效力

时间:2015-05-27 14:38:04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夫妻之间借款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借据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简单形式,而借款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类合同。夫妻之间婚内订立的借款合同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各种要件,不违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因双方之间存在婚姻这一特殊的人身身份关系,婚内借款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合法借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精神,婚内借款因所借资金所有权和用途不同而应有所不同。其一,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的资金借予对方,对方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外,则借款方对此借款有义务足额偿还;其二,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资金借予对方,对方将借款用于夫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三,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所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借与对方,对方将借款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之外,此时对方具有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重身份,该笔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其四,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所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借予对方,对方将借款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债务关系不成立。
    夫妻关系时一种比较特殊的人身身份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存在着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乙方保管的情况,夫妻之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说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夫妻一方利用保管财产的便利而造成另一方实际上在使用或者支配夫妻财产时的不平等或者不便利,出现千差万别的复杂情况。从法律上分析这些复杂情况时应注意准确认定婚内借款资金的性质和来源。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内借款资金的性质和来源进行了扩大规定,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借予对方,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形成婚内借款。
执业机构: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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