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借哥身份证结婚 “妻”告“夫”兄婚姻无效

时间:2010-03-04 14:51:03    文章分类:案例集锦

 弟弟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使用哥哥的身份证冒用哥哥的名字进行结婚登记,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刘某便状告夫兄婚姻无效。2月26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弟弟王小某与原告刘某相识并同居生活,后刘某怀孕,因王小某未到结婚年龄,王小某使用哥哥王某的身份证与刘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有了自己的对象,准备结婚,而王小某与刘某的感情亦日益淡漠。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从本案事实看,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均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诉由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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