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时间:2010-09-25 12:34:49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实践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经常居住的呢?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执业机构: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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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调解谈判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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