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实施AA制 夫向妻借款应还

时间:2010-09-25 13:00:21    文章分类:案例集锦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借款并拒绝偿还,妻子诉请法院,请求判令丈夫偿还欠款。9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蒋某偿还原告刘某欠款3万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经常发生矛盾,两人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债务。2008年4月3日,丈夫蒋某在帮助朋友打理生意期间,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刘某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约定该笔借款于2009年10月10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均拒绝还款。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认为双方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之间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刘某和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所写的借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夫妻之间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蒋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执业机构: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调解谈判 文书起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春珍律师 > 李春珍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