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增值 法院判决夫妻共享

时间:2010-11-10 14:45:51    文章分类:案例集锦

原告凯江与被告毛楚(均为化名)是通过互联网认识的,2002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6月生有一女。2003年底,毛楚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同居。2005年6月起,夫妻二人正式分居。后来,凯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对这起离婚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在于财产如何分割。2000年4月,也就是在婚前,凯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多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四年期间,他们夫妻共偿还5.3万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但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3.1万余元,根据计算,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对此,毛楚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毛楚的请求,判决凯江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5万余元。

执业机构: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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