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产的分割情形
时间:2010-11-10 15:58:51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按揭是英文Mortgage的广东话英译,其涵义大体相当于内地的抵押贷款。按揭购房是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采用抵押贷款方式取得购买房地产的资金的一种购买房屋的方式。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发展,在90年代初房地产按揭进入商品房市场领域。进入21世纪以后,按揭购房已经非常普遍,随之而来的离婚诉讼中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也已经成为离婚诉讼中的一大难点。囿于立法的滞后性,在实践中很多相关的问题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很多相同的案件处理方式千奇百怪,让人眼花缭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按揭购房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没有解决此类房屋的所有权问题的法律依据,只能对使用权作出判决,本文只探讨以下按揭购房后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按揭购买房屋的分割有争议的,如果没有记载名字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此房屋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在实践中,此房屋只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出资按揭购房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婚前一方出资按揭购房并于结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有争议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婚前一方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结婚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有争议的,怎么认定?依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笔者认为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从民法的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角度,我们看到,其实房屋本身是婚前出资按揭购房人的婚前财产的一个转化,购房贷款属于购房人一方的婚前借款,另一方婚姻当事人愿意与购房人共同偿还购房贷款的行为,并没有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性质。在离婚时,就婚后还款部分可以让作为房产受益人的一方给付另一方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比例计算出的数额相对应的补偿。
3、婚后双方按揭购房
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个人支付房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也无论是一方偿还贷款,还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离婚时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购房
这种情况下,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在此后到离婚之前一直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算作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上的转变,仍属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