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一并处理未登记的养子女问题?

时间:2010-11-16 15:55:55    文章分类:案例集锦

[案情]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1999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张某收养了一位女孩小华,现年5岁,但因双方不符合收养条件,故至今未办理收养登记。
  [评析]
  法院在处理该起离婚案件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如何处理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张某“收养”小华未办理收养登记,该收养不合法,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不予理涉。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华与王某、张某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对小华的抚养问题一并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并解决符合法律规定。《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未办理收养登记而抱养小孩的情况比比皆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对于离婚案件中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问题,应从社会本位出发,按收养关系对待一并予以解决。
  一并解决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其成长、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在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养子女”贸然推向社会,这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对社会也无疑增加了一笔沉重的负担。
  笔者同时认为,在夫妻离婚时,法院对未办理登记的“养子女”问题的一并处理,并不意味着承认该“收养”合法性,而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作出的。在夫妻离婚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还应当敦促当事人及时办理收养登记。
执业机构: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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