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报》就“同命同价问题”采访邹伙发律师

时间:2010-02-22 12:45:54  作者:读者报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同命不同价”误触户籍分界

         ——《读者报》就“同命同价问题”采访邹伙发律师

“同命不同价”误触户籍分界点 □ 影响力周刊见习记者 许夏颖发自北京  来源:读者报·影响力周刊  发布时间:2009年7月8日

    “同命不同价”,是社会客观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通过立法,强行地加以规定就能解决的,而是通过改变城乡差别的二元结构在法律中彻底解决

  “吱… …”尖利的刹车声划破街道夜晚的平静,扭曲的引擎盖,粉碎的车窗,数条鲜活的生命在瞬间消失。郴州火车冲撞现场还未清理完毕,南京江宁又现醉驾引发的惨祸。从南到北,频发的事故考验人们对出行安全担忧的同时,死者亡故后的赔偿问题也进入公众的视野。

  6月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上,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首次公开回应外界所关注的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并明确表示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王胜明副主任的发言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同命不同价”现象终结的信号,并再次引发公众对于死亡赔偿标准公平的期待。

  死亡赔偿金不是“买命钱”

  杭州飙车案死者家属获赔113万,杭州触电身亡的甲流患者家属获赔95万,株洲塌桥事故死者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40万,郴州火车相撞事故遇难者获赔30万……媒体报道引发公众的质疑:同样是遭遇意外事故身亡,为何家属所获的赔偿金数额差异甚大,难道同命真的“不同价”?

  “这涉及到所谓死亡赔偿金究竟是什么,我们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指的是,这个人因为人身事故身亡,他如果是家庭成员生活的负担者,往往因为他的死亡而使其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赔偿实际不是给死者的赔偿,而是给生者生活的补偿。”北京大学法学院佟强副教授解释说。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副教授认为,同命不同价这个命题本身是不成立的,首先需要定性死亡赔偿金到底是陪什么,才能确定相应的标准。

  我国司法解释目前对死亡赔偿金采用的是“收入丧失说”,即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物质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

  佟强告诉影响力周刊记者,有些人提出死亡赔偿金是一个人死了以后,生命不能白白地失去,用媒体的说法这叫命价,但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购买。“肇事者等于说要替死者来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职能,我们主张按照家庭生活需求为基础进行赔偿。”

  户籍划分惹争议

  在最高法院于2003年发布的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条规定被视作“同命不同价”问题的来源。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死亡,但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甚远的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频繁,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务工、长期生活甚至定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户籍也不再是身份的标识。但在人身伤害事故中,却可能因被害人的一纸户口,使其亲属得到的赔偿存在天壤之别。

  法院在审理中已注意到此类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对有关案件的批复中指示,如果农村居民的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则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曾代理过多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北京专业侵权律师网创始人刘春城律师告诉影响力周刊记者,由于这是民一庭针对个案的批复,不是最高院的统一解释,在实际中有的法院是执行的,有的法院是不执行的。如果在城市出了事故,很多农村户籍的人都是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的,但在赔偿的时候法官不考虑别的,完全就是按照户口本,区分是农民还是非农民,这是很不公平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副教授尹志强认为,“不应该以户口作为判断标准,赔偿是一个民事上的法律规范,户口的规范本身是行政法规范,不能拿行政法的规范来约束民事赔偿,或者说作为民事赔偿的标准。”

  远非孤立的赔偿

  王胜明在讲座上还表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之前也有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出应该所有地区、所有类型的人身损害(包括国家赔偿、工伤赔偿等)适用统一的死亡赔偿标准。

  但我国城乡之间,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却是难以忽略的事实。新民网特约评论员沈彬认为,法律只是反映了这个差距,却不合适地“落脚”在“户籍”这个分界点上了,所以民怨极大。但如果强行统一赔偿标准,又会制造新的不公平。

  “不分户口我是赞同的,但不分区域肯定是不现实的,因为赔偿还得考虑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问题,比如说一个陕西、西藏的受害人,赔偿义务人也是当地的,要按照北京的标准进行赔偿,即使规定的话,人家也赔不起,因为经济没有发展到这个程度,实际上这样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邹伙发律师说。

  “死亡赔偿不应是一个孤立的赔偿,一定要有其他相配套的赔偿,作为一个系统的赔偿。我个人倾向于作为精神赔偿争议可能相对会更小,如果是精神赔偿,那就适用于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赔偿。”王成教授指出。

  佟强强调,所谓同命不同价,这是社会客观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通过立法,强行地加以规定就能解决的,而是通过改变城乡差别的二元结构,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在法律中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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