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25 13:26:57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公司法保护公司权益、股东权益和债权人的权益。1993年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实践中发生不少公司的中小股东受到公司大股东的欺压,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诸如公司大股东控制公司长期不分红,大股东的亲朋好友在公司任要职拿高薪阻碍小股东权力行使等等。
现行公司法在为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的建设方面作了特别规定,使实践当中有关此方面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现行公司法在这方面规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公司账簿
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规定可以查帐簿。实际上大家知道,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看不出什么名堂来的,如果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有怀疑要求查公司的原始帐册,往往是被拒绝的。当然实践中地方法院还是有判小股东有权查帐的判例的,因为1993年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不可以查帐。
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帐,但公司如果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同时现行公司法又就公司拒绝提供查询赋予了股东诉权,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询,而且赋予股东查帐的权利也没有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规定股东也可以查帐。
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
1993年公司法并没有此方面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将亲朋好友安排在公司的管理岗位,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长期不向中小股东分配利润,基于公司法规定的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特定原则),中小股东将资金投入公司后不管命运如何,钱都不能拿回来了,除非等到公司解散。实践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这些利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样转让股份退出公司,因此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却没有解决方法。
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增加了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但也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就是要在几种情况下可以退出:一种是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这时反对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原来曾经有一个法院的司法解释(草稿)对这一规定的表述是不一样的: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红的可申请解散。而现行公司法规定是连续五年不分红且盈利,可以看出两种表述方式不同含义也是不同的。第二种情况可以退出是公司分立合并转让主要财产,小股东可以退出。第三种情况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是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退出。
出现上述退出情况,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赋予股东诉权
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以上人员不予起诉或情况紧急时,股东可以直接起诉。董事、监事、高管侵害了公司的权益也就间接损害了股东的利益,1993年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现行公司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例,此项规定从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此项诉权属于股东提起的派生之诉。
另外,现行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赋予了股东自益之诉的诉权,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
四、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原来有些公司由于股东之间有严重分歧,股东会开不了、股东大会开不了,有什么问题也形不成决议,以至于连公司解散清算都无法决定,针对这样的公司僵局状况诉之法院,法院也无法处理,法院无法可依解散公司。在对1993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法院系统希望能够增加打破公司僵局的规定。为此,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即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维持这种情况将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的申请,法院可以解散公司。
现行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