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融资模式概要介绍

时间:2010-02-26 11:18:08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基础设施

 

    一、BOT融资方式的概念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融资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营运,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工程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BOT的概念是土尔其总理厄扎尔1984年正式提出的。

        二、BOT融资方式的结构
        1.政府的特许权经营协议
    政府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同投资方签订的协议。

           2.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BOT模式的主体。
        3.项目的国际(国内)贷款银团或贷款银行
    由于BOT项目需要的投资资金数额巨大,因此投资方往往会通过申请银行长期贷款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BOT融资方式的运作程序
        1.项目规划阶段
    政府/发起人根据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确定项目内容和具体投融资方式。
        2.项目准备阶段
    政府编制、确定BOT招商条件,投资者为寻求投资机会进行调查研究。
        3.招标阶段
    政府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通过评标确定中标投资者。
        4.合同谈判阶段
    政府就项目与中标者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署特许权经营协议。
        5.融资、建设阶段
    中标者按照特许权协议规定的各种要求,组建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并负责实施项目建设。
        6.经营阶段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向产品/服务的使用者收取项目使用费用以偿还贷款,取得利润。

    7.移交阶段
    特许期满后,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产权转让。

    四、BOT融资方式的规则
    我国各地现在运作的BOT项目主要集中在城市污水处理、供水、修建垃圾焚烧厂、高速公路和水电站等领域。由于我国采用BOT方式的时间短,实施的项目较少,国家有关部门也没有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加上没有颁布针对BOT方式的法律、法规,因此各地的运作主要是参照国外一些成功的做法和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但BOT融资方式应该遵循以下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项目信息发布、招标选择项目投资人、监管、移交等过程都要做到“三公”,并自觉接受各方和舆论的监督。
    2.特许权经营协议要保护各方的利益
    不但要保证政府和投资者的利益,也要最大限度维护公用设施使用者的权益。
    3.用契约方式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由于BOT项目周期长,未来不可预见因素多,不论在哪个环节,在涉及到两方以上利益时都要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在BOT方式中,要按照国际惯例,能够由市场决定的,就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不要想当然或把个人主观因素强加到项目中。
    5.要借鉴国际和国内经验
    通过学习国际或国内BOT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BOT项目的运作,使BOT方式成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有效手段。

    五、BOT融资方式的特点
    BOT融资方式的特点可以从其自身特征及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较得出。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即投资对象的特殊性。BOT投资方式起源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筹资需要,目前也主要适用于交通、能源、环保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BOT投资方式以特许权为前提。投资者唯有取得特许权后才可以从事项目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相互需要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权利让渡,使得民间资本有机会参与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政府的这种权利让渡只是出让建设的权利,包括为收回投资而给予投资者一段时间内经营管理的权限,到期后,投资者将项目所有权归还政府,就是这种权利出让的最好体现。

        3.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担与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大,投资回报周期长,项目风险大,因此单个或少数投资主体无法完成BOT的投资或单独承担建设风险。所以BOT涉及的主体包括多个项目投资者,项目公司,政府,贷款人,建设者,保险公司,经营公司等,他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且按特许协议投资,分担风险和共同管理。
        4.财产权利的特殊性。作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对项目财产拥有名义上“所有权”,但随着特许经营最后期限的临近,未来所有人即政府的实际所有权逐步扩大,直至移交其所有权给政府。
        5.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在运营期承包商要逐年偿还投资期的借贷利息,且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融资风险,这些费用均需分摊在运营成本内,因而BOT融资项目比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相对较高。

    六、BOT融资方式的优势
        1.BOT项目对于政府的益处
    (1)解决了项目资金问题,促进基础设施的建设。BOT方式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金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整个社会有意义的非经营性项目进行投资,如教育、卫生等事业项目,从而全面促进基础设施的建设。
       (2)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由于BOT方式以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可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项目运营效率的提高,可以较好地解决政府投资超工期、超成本和运营服务差等弊病,为社会公众提供较好的公共设施使用服务。
    (3)有利于培育和吸收社会资本,充分发挥社会资金的作用,符合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大政方针。
    (4)有利于实现城市基础设施的产业化、市场化。BOT方式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的产权结构,明确了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运营公司之间的职责,形成了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经营管理机制,并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发展。
    (5)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BOT方式往往有外资参与,政府可在先期不投入或少投入的条件下,将国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低成本引进,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

    (6)政府可以避免因某一基础设施的建设而背上巨大的债务包袱。BOT方式由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进行筹资,并承担投资风险,减少了政府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负担。
        2.BOT对社会投资者的益处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量稳定,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可以为投资者带来稳定、长期的投资收益。
    (2)由于项目的特许权经营协议是在投资者和政府之间确定,法律约束力较强,投资者可获得较好的法律保障。
    (3)通过项目特许经营,不但使社会投资者熟悉该行业运作,造就出出色的管理队伍,还可能带来其他商业投资机会。

    七、BOT融资方式的风险
         1.不可控制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包括因火灾、洪水和地震等引起损失。
    (2)强制收购风险。是指没收风险,征收充公风险或者国有化风险。
    (3)法规变更风险。是指政府机构有可能出人意料地对某些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对运行中的BOT项目产生影响,可能会增加成本、降低收入,从而可能会导致BOT的资金短缺。
    (4)违约风险。是指项目参与方因故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5)贷款利率变化风险。指在项目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地造成项目收益受到损失的风险。
        (6)通货膨胀风险。较高的通货膨胀率会导致成本上升和收益下降,危及项目的正常运行。
    (7)货币风险,它通常包括三个方面:货币的自由兑换、经营收益的自由汇出以及汇率波动所造成的货币贬值。
        2.可控制风险
       (1)市场风险。BOT项目的投资效益取决于其产品在市场中的表现,除非项目公司在项目建成前就能有一个确定的价位。
       (2)竞争性风险。该风险是指在项目建成后,政府又提供一个类似或相同的项目,减少了有效的市场需求。
       (3)建造或竣工风险。主要的存在的风险是:①实际建造费用可能大大超过原来的预测额(费用超支);②竣工期长于原先的预测(完工迟延);③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建设,或者完成的项目达不到预期设计标准。

   (4)成本超支风险。投资方实际运行后成本远远超过预期。
       (5)技术故障/设施质量风险。已竣工的设施在交付使用后的任何时间都有可能发生技术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

    八、BOT融资方式及其主要形式比较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建设新项目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一般说来,BOT即是指BOOT。
        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这种方式是开发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4.其它BOT方式
    (1)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补贴一移交。
    (2)BLT(Build-Lease-Transfer):建设一租赁一移交。即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租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3)BT(Build-Transfer):建设一移交。即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一移交一运营。
    (5)IOT(Investment-Operate-Transfer):投资一运营一移交。即收购现有的基础设施,然后再根据特许权协议运营,最后移交给公共部门。
    (6)ROO(Rehabilitate-Operate-Own):移交一运营一拥有。
    (7)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5.此外还有BRT、DBOT、DBOM、ROMT、SLT、MOT等等,虽然提法不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差别,所以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

    九、目前适用于BOT融资方式的法律、法规
        1. 1995年《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2. 1995年《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2002年《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4. 2002年《关于加快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5. 2003年《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6. 2003年《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7. 2004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8. 2004年《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9. 2004年《赤峰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0. 2004年《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1. 2005年《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2. 2006年《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3. 2006年《德州市市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4. 2006年《兰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5. 2007年《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16. 2007年《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17. 2008年《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

  18. 2009年《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19. 2009年《铁岭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0. 由于BOT项目涉及到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方、项目参与者、贷款银行、建筑商,并贯穿从项目规划到移交的整个过程,所以还涉及到《物权法》、《公司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和法规,如果投资方是外商,还将涉及到国家制定的针对外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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